宋朝立法 宋朝是如何处置人通奸罪的

宋朝的立法继承自《唐律》,规定“诸奸者,徒一年半;有夫者,徒二年”。

宋朝立法 宋朝是如何处置人通奸罪的

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,宋朝创设“折杖法”,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,将死刑之外的笞、杖、徒、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: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,杖后释放;徒刑折换成脊杖,杖后释放;流刑折换成脊杖,杖后就地配役。

如此,“流罪得免远徙,徒罪得免役年,笞杖得减决数”,通奸罪的“徒一年半”,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,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。

对通奸罪,宋政府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“奸从夫捕”,什么意思?即妻子与别人通奸,要不要告官,以丈夫的意见为准,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,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,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。

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: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“亲不告,官不理”的民事罪,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,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。

宋朝如何处置官员通奸宋朝立法对于民间的通奸行为,基本上持一种比较宽容的态度,但同时,宋政府对于官员的通奸行为,又主张处以更加严厉的刑罚。官员与民妇通奸,宋人称之为“监临奸”,宋朝法律申明:“诸临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(谓犯良人),加奸罪一等。”而且官员犯奸,也不是“亲不告,官不理”的民事罪,而是官民均可按发的罪行,一旦有官员被发现与人通奸,往往还将受到降职、撤职的处分。

如果说宋代对于通奸罪的立法态度可以给今人一些启迪的话,我认为最值得记取的启示便是:轻责于民,而重罚于官;注意保护小民的权利,而强调官员的伦理责任。